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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最長可以多久?

根據《勞動關係法》第18條第1款,試用期最長為90日,且不得續期。

《勞動關係法》第18條第1款明確規定,試用期最長為90日,且只能約定一次。試用期內,任何一方均可無需預先通知而終止合同,但不得有歧視性待遇。如對試用期內的解僱合理性有爭議,可向勞工事務局投訴或循司法途徑處理。

資料來源

  • 第7/2008號法律《勞動關係法》第18條第1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