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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可否單方面解僱員工?需要預先通知嗎?

可以,但須有法律規定的合理理由並遵守預先通知期。詳見《勞動關係法》第68至72條。

根據《勞動關係法》,僱主單方面解僱必須具備「合理理由」(justa causa),例如僱員嚴重違反義務、不能勝任工作等。預先通知期按年資而定:試用期內為5日,1年至3年為15日,3年至5年為30日,5年以上為45日。如未按規定預先通知,僱主須支付相應期間的工資作為補償。

資料來源

  • 第7/2008號法律《勞動關係法》第68至72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