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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:虐待動物罪的刑罰邊界

近期一宗上訴案件釐清了《動物保護法》第3條與第4條的適用區別,影響日後同類案件量刑。

中級法院近期就一宗虐待動物案件作出裁判,明確區分了《動物保護法》第3條(殘酷對待動物)與第4條(遺棄動物)的構成要件。裁判指出,單純遺棄且未有積極傷害行為者,適用第4條較低刑度;而有積極傷害、虐待行為者,方適用第3條較高刑度。此區分對日後同類案件量刑具參考價值。

資料來源

  • 第4/2016號法律《動物保護法》第3條、第4條
  • 中級法院裁判(具體案號未公開)